对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行政相对人)与被申请人(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的原则:1、全面审查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2、不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