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人民政府不具有行政复议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乡一级人民政府没有行政复议权。对乡一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