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17 13:38:18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有不同的处罚标准。具体可参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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