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5 02:06:06
《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因此,机关、企事业单位是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职工的人事档案是职工个人的工作业绩、思想成长、品德作风、能力表现的综合,其内容包括人格权,具有名誉权、身份权等性质的特征,用人单位丢失职工档案,侵害的是职工“人身权益”。因此,铁路局不仅要为郭某补办档案,也应赔偿郭某一定的精神损失费,但应酌情减少。
法律依据
《档案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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