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7 09:36:48
解除劳动合同,原则上并不要求必须书面通知,但下列情形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①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存在非法用工行为、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除外;②用人单位因存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选择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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