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民事权利或者财产处分相关的承诺函,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第三人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一般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如果是涉及到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承诺函,应当遵从相应法律规定,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即便当事人自愿作出的承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2.出具承诺函的当事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说不具备相应的能力而进行的民事活动,依法应视为无效的承诺函。3.当事人在出具承诺函时应是自愿的,如果存在误解、受人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承诺函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