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是指即有人保也有物保。如果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则先物保再人保,如果物保也是第三人提供的,则物和人没有先后顺序。共同担保的担保人在追偿时只能找主债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