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刑之后,在民事赔偿上面,还是需要犯罪分子做出相应的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
杨某,男。2015年8月31日晚,因债务纠纷杨某、张某、刘某驾驶白色轿车来到宋某家中,用汽车将宋某拉至沿黄公路的路边,杨某从汽车后备箱拿出一个衣架对宋某的右手和背部进行殴打,接着张某采取脚踢、打耳光等手段对宋某殴打。后张某以怀疑宋某用手机给其妻子鲁某发暧昧信息为由,拿宋某的手机进行查看。后三人将宋某用车带至某工厂附近,刘某用拳头击打宋某面部,用脚踢其身上,接着杨某用打耳光、脚踢、肘击的方式击打宋某,并用在路边捡拾的酒瓶砸了宋某头部,后张某又对宋某打耳光、脚踢,致宋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此次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致颜面部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致躯干部挫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刘某因未从被害人索要到借款,便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结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因2014年7月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二年,于同年12月12日被撤销缓刑,不适宜社区矫正;张某、刘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之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二、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