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2 14:16:10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谢先生的情况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结合本案,谢先生的情形完全与之吻合。其次,谢先生被宠物犬咬伤地属于“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可分为固定区域和不固定区域。不固定区域则是指日常工作的不确定工作地点,包括职工因工作需要在现场或前往,他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谢先生作为公司专门的售后服务人员,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其工作地点不仅仅局限于公司的办公所在地,还包括被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售后商品的所在地。公司将后者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显然是对“工作场所”的曲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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