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行为的处罚有以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四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