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受理;
2、准刻证明备案。 所需材料:
(一)委托制作机关、事业单位公章的,出具批准成立的文件和上级单位刻章证明;
(二)委托制作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公章的,出具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其中,属市、区(市)直属企业的同时出具上级单位刻章证明;
(三)委托制作社会团体公章的,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四)委托制作外地单位公章的,出具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准刻证明;
(五)委托制作临时性单位公章的,出具批准成立的文件。其中,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同时出具上级单位刻章证明;属部队刻制公章的,同时出具军务部门的刻章证明;属各类大型文体活动组织机构的临时性公章的,应出具批准举办的文件和批准机关的刻章证明。
法律依据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