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生活已满5周年(含5周年)的子女和华侨所生的子女,按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程序向出入境管理科申请上报省厅审批办理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后,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