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快递员在签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快递放置于门口,丢失后由签收人负责,快递员及快递公司是不需要负责的。如果快递员没征得签收人同意,就将快递放置于门口,应视其未尽到送件义务
法律依据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