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票红冲流程(增值税专票红冲怎么操作)

1、收付款双方都未入账的红冲发票处理:收款方应将原始发票(蓝色)收回,并在发票各联上加盖“作废”字样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2、收付款双方都已入账的红冲发票处理:付款方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2 13:42:00

1、收付款双方都未入账的红冲发票处理:收款方应将原始发票(蓝色)收回,并在发票各联上加盖“作废”字样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
2、收付款双方都已入账的红冲发票处理:付款方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红冲发票证明”,到收款方办理冲红发票手续。收款方凭付款方“红冲发票证明”,按红冲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再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应将“红冲发票证明”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一联(存根联)后,以备核查。
3、付款方已入账,收款方未入账的红冲发票处理。付款方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开具“红冲发票证明”,同上第2步。同时,收款方应将红冲发票第三联(记账联)与“红冲发票证明”一起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三联(记账联)后,以备核查。
4、收款方已入账,付款方未入账的红冲发票处理。收款方应将需红冲发票收回,并按红冲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应将红冲发票第二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二联(发票联)后,以备核查。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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