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要求,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组成的全口径政府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前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但债务率超过100%的,应当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对于需要上级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转贷、担保的政府债务,必须由本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还款承诺文件和偿债行政责任人与本级政府签订的偿债责任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