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是限于个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5 09:12:27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是限于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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