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但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成立的是航空客运合同法律关系。航班延误视为航空公司违约。因天气原因延误,则可以作为航空公司的免责事由。根据法律的规定,不正常运输时,承运人有以下义务:1、及时告知。2、安排改乘或退票。如果还有其他损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请求赔偿。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旅客的协助义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第一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