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功牺牲有以下这些补偿:
1、一次性抚恤金。
2、一次性增发抚恤金,立一等功的,增发25%。
3、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法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4、定期抚恤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