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9 20:05:19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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