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有什么法律后果?

行政许可法第78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0 06:11:12

行政许可法第78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据此,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一是,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阶段发现上述情形的,将不予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二是,行政机关在审查申请阶段发现上述情形的,将不予准许行政许可;三是,给予行政许可申请人警告;四是,如果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如食品生产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等,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当然,如果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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