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2 03:14: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每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残疾人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全国助残日”活动即从当年开始每年都进行,并依据当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确立活动主题。“全国助残日”是宣传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载体,助残日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了各种具体的服务与帮助,活动的规模和声势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入人心,有效地培育了全社会扶残助残风尚、提高了全民助残意识,也是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一个重要形式。为了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减少和避免残疾发生,2017年国务院批准将每年的8月25日设定为“残疾预防日”。1992年10月16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并要求联合国成员国和有关组织开展持续有效的活动,以改善残疾人的状况。此外,“全国爱耳日”、“全国爱眼日”等节日也与残疾人有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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