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2 19:25:40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根据这一规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也就是说,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关不是同一个单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为了提高效率,节约执法成本,同时也方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无论以上述何种形式作出罚款处罚,都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以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但一般不直接收取罚款,而是由受到罚款处罚的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考虑到在有些情况下,受到罚款处罚的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确实有困难,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作了例外规定,对于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以及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当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二是,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截留。国家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以防止个别地方、单位为了局部的利益不顾全局利益,为了小集体的利益而有损国家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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