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16 09:39:55
我国最低一级的法院称为基层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在称谓上,基层法院名称为“XX县(市、区)人民法院”,而不出现“基层”字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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