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规定如下: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