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2、司法机关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