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议期限为三天。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