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军嫂产假没有特别优待,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执行,产假98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