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不良记录在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事件终止后5年才可以消除,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