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
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实践中是这么处理的,该部分费用若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则按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应当具有优先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