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30 00:22:08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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