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79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4 09:00:10

行政许可法第79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9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据此,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后的法律责任有四类:一是由有关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二是根据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以行政处罚。三是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四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构成伪造公文、印章罪或者行贿罪等罪名的,就由司法机关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被许可人常见的犯罪行为是行贿。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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