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不为村民办事,村民有权向所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最好是以书面材料提交,这样方便有关部门审查。
法律依据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