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2 12:35:49
从事废旧金属、废旧物品等回收业务的经营者,不得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根据有关规定,包括报废不能使用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等。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数量较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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