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在法律上只属于财物,权利人具有绝对的处分权,可以买卖、出租或抛弃。权利人主动抛弃财物,没有侵害他人的权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可能构成犯罪。
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受害人可以向饲养人主张侵权赔偿。若饲养人明知动物有主动攻击性或携带传染病,则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家养动物一般不受保护,只视为个人财产,不具有动物人格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