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县、自治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