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争议(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争议焦点:如何计算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数额?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只应对犯罪所得即透支的本金部分作出判决。犯罪数额只限于透支本金。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数额犯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9 19:20:51

争议焦点:如何计算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数额?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只应对犯罪所得即透支的本金部分作出判决。
犯罪数额只限于透支本金。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数额犯,只有恶意透支到一定数额时才对恶意透支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行为人犯罪时所指向的对象只是透支的本金部分,至于后来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并不是其犯罪时意图占有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嫌疑人的透支数额,应为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本金。
因此,持卡人意图非法占有和实际非法占有的是本金部分,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也仅指恶意透支的本金部分。
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复利等不属于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只是银行与持卡人约定的持卡人违反还款义务时承担的违约责任。
对于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复利、滞纳金等间接损失,即使是物质损失,也不能以追缴或者返还的方式在刑事裁判中判决,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应当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
综上,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人民法院只应对犯罪所得即透支本金部分作出裁判,不应对复利——包括正常利息和罚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嫌疑人的透支数额,应为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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