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买卖汽车,汽车备胎随之转让。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及相关交易习惯,在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汽车是主物,汽车备胎属于从物。因此,在无特别约定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