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员工本人、近亲属或公司可以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和相关病历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业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区、县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 工伤认定决定;
(三) 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