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条款或者协议无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