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法条司法解释(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解释)

滥用职权罪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有所规定,该解释详细解释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8 13:03:05

滥用职权罪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有所规定,该解释详细解释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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