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的立为重大案件:1、以手工印刷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2、以其他手工方式伪造国有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3、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的;4、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5、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2000元或200张以上的;6、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7、传授伪造技术或方法的;8、集团犯罪的;9、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