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应作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