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后民事赔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了他人损害的,是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名下有财产的,可以从本人财产中支付尤其造成的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2 21:58:5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了他人损害的,是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名下有财产的,可以从本人财产中支付尤其造成的他人损害的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再由监护人进行赔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即:监护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不法行为,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时,应由监护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或补充民事责任。但有的时候,承担赔偿责任的除了当事人外,并非一定是监护人或者说并非全部由监护人承担。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相关详细解释,例如夫妻离婚后,一方拿到子女抚养权成为监护人,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时,原则上由拿到抚养权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赔偿金过高导致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除此之外,在特定场所情况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60条就规定了在幼儿园、学校、托管或培训机构以及精神疾病医院、疗养院等场所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且该场所存在过错的,可以责令其适当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如夫妻离婚后,一方拿到子女抚养权成为监护人,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时,原则上由拿到抚养权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赔偿金过高导致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就:在幼儿园、学校、托管或培训机构以及精神疾病医院、疗养院等场所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且该场所存在过错的,可以责令其适当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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