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保密协议的范围(劳动合同保密范围)

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商业秘密的范围如下:1、不为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6 07:32:45

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商业秘密的范围如下:
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3、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仅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
4、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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