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时,可要求下列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可起诉下列人员: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