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决议事项而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1)一般事项,章程优先,如果章程无规定,采取一般资本多数决,即半数以上表决权即可以通过。若章程没有规定时,股东则按照出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