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哺乳期员工增加工作量是否违法需要根据具体的增加量来确定。1、首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