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1 01:06:09
1、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2、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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