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