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欠银行信用卡无力偿还的,可以与银行沟通,并申请延期支付或者分期支付,如果持卡人因为失业、疾病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还款,可以主动联系信用卡所属银行,说明自己的情况,表示不是恶意欠款,申请延迟还款和利息优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5、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6、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7、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8、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